消防驗收是指消防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消防檢查合格調查,建設單位進行消防驗收需要消防安全檢查,同時需要出具電氣消防檢查證書,電氣消防檢查已納入公安部消防驗收項目。公安機關消防機關對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項目,應當按照建設項目消防驗收評價標準組織消防驗收。對于綜合評價結論合格的建設項目,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;綜合評價結論不合格的,應當出具消防驗收意見,并說明原因。
一般規定:DI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的消防監督管理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和《建設項目質量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規定,落實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、施工質量和安全責任,規范消防監督管理行為。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新建、擴建、改建(包括室內裝修、使用變更)等建設項目的消防監督管理。本規定不適用于住宅室內裝修、村民自建房屋、救災等臨時建筑的建設活動。
第三條建設、設計、施工、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、國家消防技術標準,對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、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。公安機關消防機關應當依法對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進行審查、消防驗收、備案和抽查。第四條除省、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外,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機關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檢查和抽查。具體分工由省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,并報公安部消防局備案。建設項目消防設計審查、消防驗收、記錄抽查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指定管轄。